性別平等專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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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國在1979年通過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)」,簡稱CEDAW,讀音似「希朵」,我國也於民國100年通過CEDAW國內施行法,讓這個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,任何與CEDAW牴觸的我國法律和行政措施都須修改或廢止。

CEDAW規定國家有義務透過立法和措施,消除對婦女的歧視,確保男女在教育、就業、保健、家庭婚姻、政治、法律、社會、經濟等各方面均享有平等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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