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國在1979年通過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)」,簡稱CEDAW,讀音似「希朵」,我國也於民國100年通過CEDAW國內施行法,讓這個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,任何與CEDAW牴觸的我國法律和行政措施都須修改或廢止。
CEDAW規定國家有義務透過立法和措施,消除對婦女的歧視,確保男女在教育、就業、保健、家庭婚姻、政治、法律、社會、經濟等各方面均享有平等權利。
CEDAW規定國家有義務透過立法和措施,消除對婦女的歧視,確保男女在教育、就業、保健、家庭婚姻、政治、法律、社會、經濟等各方面均享有平等權利。
- 性別平等研究文獻資源網
- Gender在這裡
性別視聽分享站 - 婦女聯合網站
(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) - 台灣國家婦女館
-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